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实验人员掌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危险废弃物,是指废弃、过期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 各实验室责任人是其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弃物。
第三条 各实验室责任人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其管理实验室在未来一年预计产生的全部危险废弃种类、性质、数量及拟处置办法上报测试分析中心进行备案。自行处置的,必须遵循环保、安全、无二次污染的原则(处置办法也可参考浙江大学化学系编写的《化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手册》第三章)。自行无法处置的废弃物可以提交测试分析中心,由测试分析中心统一交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公司予以处置。(表格见附件一)。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存有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照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
(二)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废弃物的名称、成分、性质等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见(见附件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火源处,并不得阻碍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三)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四)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露而造成危害。
(五)危险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