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仪器设备更好地为科研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5]95号)和《宁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首批(试点)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由本中心统一普查、遴选后确定;后期根据试点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逐步开放其他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中心所有仪器设备按照“服务为本、专管共用、对外开放、有偿使用”的原则,优先满足校内需要,通过开放共享的校外技术服务,实现仪器设备的资源化利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技术协作产生合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中心所属的全部仪器设备实施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服务实行学校、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三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中心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责任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所辖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统筹安排及督促各个实验室全面开展对外开放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中心各个实验室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主体,需要按照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建立本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的业务规范,包括对外技术服务项目、协作要求、实验记录、成果形式、保密规则等。合理配备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切实保证开放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 中心拥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能够及时发布和更新我中心各个实验室开放服务的相关信息和实时动态运行的使用状况,其中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等。其系统具备开放服务信息的维护、发布、查询,预约、授权使用及使用记录,测试扣款及结算,服务汇总及统计,测试数据传输等功能,信息公开透明,方便校内外各类用户使用。
共享系统实现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条 凡纳入共享开放使用服务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定期维护制度,以及相对固定及熟练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和可靠的测试结果。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凡需要独自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未掌握操作技能,中心还建立仪器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体系,开展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本中心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自主测样除外);
(二)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提供技术保障;
(三)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使用的基本流程:
(一)用户登录“测试分析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预约申请使用相关的仪器设备;
(二)中心平台管理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审核确认;
(三)用户送样,并填写送样单;
(四)中心测样,出具检测报告;
(五)测试完成后,各个实验室网上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由用户确认并提交至中心,经中心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用户原则上须在使用前一周向本中心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名称、研究目的、所需使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实验要求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以便本中心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用户如不能准时上机,且未提前24小时取消预约,须承担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实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打扫卫生,清理实验物品。
第十五条 针对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中心按照校内用户申请的先后顺序共享使用,其次再提供校外服务的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学校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宁大校发[1999]年101号文件《关于印发< 宁夏大学各项收入纳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大校发[2002]84号《关于印发< 宁夏大学加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宁大校发[2002]127号《宁夏大学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开放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不高于成本水平。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标准:
(一)设备折旧费;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人工费;
(五)维修费;
第十八条 由测试分析中心牵头,邀请学校相关部处、学院和用户代表组成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的开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委员会名单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审查、审核、公示、审批与备案。
(一)申报。测试分析中心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并提交收费标准和成本核算依据;
(二)审查。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核。由收费标准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与审核;
(四)公示。审核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五)审批。对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收费标准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备案。经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的收费标准,在财务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测试收费遵循校内外有别、校内优惠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中心采取先服务后缴费的形式收取测试费用,即针对校内用户中心先为其提供服务,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服务记录的统计情况定期结算收费;校外用户采用预收费或按次收费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使用服务的收费和结算严格遵守学校计财处的规定,严禁中心及人员直接用现金结算。学校为中心设立专项基金账户。校内用户按照科研经费的形式以校内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校外用户以“固定资产有偿使用费”开具发票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需调整的,由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填写申请表,交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核定后上报学校审批并及时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测试分析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